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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重新拓展采购,还是继续采购?

点击数:1945 发布时间:2025-06-06 收藏本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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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重新拓展采购,还是继续采购?

案例回顾

最近,笔者供职的财政部门收到一块投诉,投诉人A反映,政府采购代理机构B(以下简称B机构)受采购人C单位委托,具体负责C单位一项LED灯具采购项目(以下简称LED项目)。投诉人A以投标文件中设置多个基于“采购商品于燃点30000小时或以上时间后……”的LED灯具技术参数需要,涉嫌变相限制、排斥潜在提供商为由,向B机构提出质疑,后对质疑回话不认可,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。

在财政部门对投诉事情处置过程中,B机构和C单位认识到其设置的有关参数可能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悖,于是主动将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参数进行修改删除,准时发布澄清公告并公告有关潜在提供商。

经财政部门审察,并征求专家建议后,认定C单位在LED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投诉事情所涉参数需要,与确保采购商品水平的稳定性与合格性之间缺少必要的关联性,且客观上也会导致个别提供商没办法公平参与该采购活动,投诉事情符合《中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七十一条第(三)项“以不适当的条件对提供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”情形。因此,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人A反映的投诉事情成立,但对LED项目采购活动怎么样处置,产生两种建议。

一种建议觉得,该投诉事情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成交结果,应需要C单位终止LED项目采购活动,并责令其重新拓展政府采购活动。

另一种建议觉得,该投诉事情虽然成立,但影响公平角逐的限制性原因已由C单位主动消除,对提供商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的消极影响已不复存在,应认定投诉事情成立,因投诉事情不影响采购结果,继续拓展采购活动。

处置结果

依据《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置方法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投诉事情成立,责令C单位和B机构严格根据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继续拓展采购活动,同时,责令其加大政府采购内控管理,并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整改策略报财政部门。

处置理由

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,投诉人A反映的投诉事情被财政部门认定成立,有关不利影响在投诉处置决定作出前已主动消除,投诉处置决定作出后,从法律实体层面看,既保障了投诉人A和其他潜在提供商的合法权益,又规制了C单位和B机构的不规范行为,如简单决定重新拓展采购活动,必然增加提供商和采购人的时间本钱和资金本钱,同时还与目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进步环境不适应。从兼顾公平与效率角度出发,财政部门经综合考虑,最后采纳了第二种建议。

法律链接

《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置方法》

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回话和投诉处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、权责对等、公平公正、方便高效原则。

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情,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,应当认定投诉事情成立。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情不影响采购结果的,继续拓展采购活动;
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,财政部门根据下列状况处置:

(一)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提供商的,责令重新拓展采购活动。

(二)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提供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,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,责令重新拓展采购活动。

(三)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,撤销合同,责令重新拓展采购活动。

(四)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,给别人导致损失的,有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,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(作者:曲泽虎 作者单位:山东德州夏津县财政局)

来源|中国政府采购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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