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。公告显示,某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后,本应同时寄送的中标公告书,竟在38日后才送到提供商手中!这到底出了什么事?让大家一探到底!
01. 项目背景
该项目是某文化商品配送服务项目,采购方法为公开招标,预算金额180万元。
02. 基本状况
本项目由代理机构代理,代理范围包含依法发布采购信息及有关公告、向中标(成交)提供商发出中标(成交)公告书。项目于2025年6月1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,并于2025年7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,但在中秋节,代理公司才以邮寄方法向中标提供商发出中标公告书。
此外,该项目还有两项有关的行政处罚,一项是采购人在中标提供商中标三个月后仍未与提供商签订合同。另一项是经评标委员会复核,本项目中标提供商在投标文件中缺少有关材料,总得分予调减,不再排序第一,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,且不拥有另行确定中标提供商的条件。
从处罚信息中大家可以看到,该项目在2025年7月8号确定中标结果后,时隔38日才邮寄中标公告书;
中标提供商收到公告书后,采购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一直未与其签订合同,等来的却是评分有误,项目废标。
03. 处置结果
最后,省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予以警告,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,同时,对采购方做出警告,并责令项目废标。
04. 常识拓展
基于以上案例,这里引出一个问题:中标公告书的发送时限是什么?合同签订的法定时限又是什么?
依据《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、成交提供商确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,发出中标公告书,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、成交结果,招标文件、角逐性谈判文件、询价公告书随中标、成交结果同时公告。
所以呀~严格遵守中标公告书发送及合同签订的法定时限,才能防止步骤拖延致使的资源浪费,预防因程序缺陷引发争议,真的让政府采购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。
来源丨采云研修院